



1
2
3
4
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,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。據介紹,1998年,人民銀行出臺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》,提出五級分類概念。2007年,原銀監會發布《貸款風險分類指引》,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。
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,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,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,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,同時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等。
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。針對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定不夠清晰的情況,辦法規定,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,逾期超過90天、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、可疑類,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。
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,辦法設置了過渡期。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后新發生的業務,應按辦法要求進行分類;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,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,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、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辦法要求重新分類。
附: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
http://www.cbirc.gov.cn/cn/view/pages/govermentDetail.html?docId=1095372&itemId=861&generaltype=1
,